哈薩克代孕法律

哈薩克試管技術獲歐洲醫學會頒獎

哈薩克試管技術獲歐洲醫學會頒獎

哈薩克斯坦代孕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許的。哈薩克斯坦代孕的法律框架於1998年頒布,當時通過了“婚姻與家庭法”,該法確立了在哈薩克斯坦1將代孕作為輔助生殖技術方法的權利。1999年,哈薩克斯坦人類輔助生殖中心做了第一個代孕計劃。2004年哈薩克斯坦出台了“關於生殖權利及其實施保障”的法律。2009年,“人民健康與醫療保健體系”實施了“守則”。2012年,頒布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婚姻和家庭法”。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婚姻和家庭法》有關代孕的法律規定:

白菜寶寶協會於2023年2月17日前往哈薩克斯坦考察代孕法案

第九章 支助生殖方法和技的術代孕和應用

54條 代孕協議

  1. 代孕協議是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民法的規定以書面形式締結的,並必須經過強制公證。
  2. 訂立代孕協議內含配偶(客戶)因使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而出生的孩子的父母權利和義務。
  3. 在簽代孕協議的同時,配偶(客戶)與使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的醫療組織達成協議,該醫療組織將提供相關服務。

55條代孕協議的內容必須包含:

配偶(客戶)和代孕母親的信息;
支付代孕母親的物質費用的程序和條件;
未履行合同條款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56 條規定了對代孕母親的要求,包括:

  1. 欲成為代孕母親的女性,必須年滿二十周歲至三十五周歲,具有良好的身心健康和生殖健康,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並具有她自己健康的孩子。
  2. 如果代孕母親處於登記結婚(婚姻)狀態,在簽訂代孕協議時,需要提交配偶的書面同意書,該同意書必須經公證人證明。
  3. 使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的醫療機構有義務出具其使用結論,並附上本人使用的生物材料的完整信息:使甪自己的精卵或者來自捐贈者。
  4. 經公證的代孕協議附有結論副本一份,並保存在交易地。

57條規定了代孕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配偶(客戶)在簽訂代孕協議時有義務:

  1. 承擔與代孕母親通過體檢相關的醫療費用;
  2. 承擔與使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相關的醫療費用;
  3. 向採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的醫療機構提交身心健康醫學報告和醫學基因檢測結果;
  4. 支付代孕母親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和分娩後五十六天內的醫療費用,如果出現與懷孕和分娩相關的併發症,則支付分娩後七十天內的費用。

代孕母親在簽訂代孕合同時,有義務:

  1. 向顧客提供身體、精神和生殖健康的醫療報告;
  2. 由醫生定期觀察並嚴格遵循他的建議和處方;
  3. 以代孕協議規定的頻率,將懷孕過程告知與她簽訂協議的人;
  4. 將出生的孩子轉給與她簽訂代孕協議的人;
  5. 代孕母親無權將孩子轉移給其他人;
  6. 如果代孕母親有固定工作,繼續勞動活動的問題由代孕協議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7. 代孕母親在採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後應對代孕協議規定的懷孕負責,並有義務排除自然懷孕的可能性。
  8. 多胎妊娠的問題由代孕協議的當事雙方共同商定。

58條 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的使用

  1. 已婚或未婚婦女,已成年並具有令人滿意的身體,精神和生殖健康的婦女都可以使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這一點由醫療機搆的診斷予以證實。
  2. 因使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包括使用供體的精子)而生育並生育孩子的婦女是遺傳母親。
  3. 如果是由於使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而出生的孩子,則以本守則規定的方式記錄有關該孩子父母的信息。

59條 代孕協議或使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的法律后果

  1. 配偶(顧客)是根據代孕協議使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而出生的孩子的父母。
  2. 如果採用這種方法和技術或根據代孕協議生育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孩子,則每個出生的孩子均由配偶(客戶)同等負責。
  3. 在孩子的母親分娩后,配偶(客戶)會進入醫療出生證明。
  4. 在向登記機關登記孩子的出生後,以規定的方式擬定拒絕孩子的配偶(顧客)的規定。
  5. 在遺棄孩子的情況下,同意使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或與代孕母親達成協議的配偶(顧客)無權要求代孕母親支付材料費。
  6. 如果拒絕了與代孕母親達成協議的配偶(客戶),則該孩子仍然擁有代孕母親的母親的撫養權;如果代孕母親拒絕,則該孩子將被轉移到國家照顧之下。
  7. 如果配偶(客戶)拒絕孩子,並且在代孕母親收養孩子時,這些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確定的金額和方式向代孕母親支付賠償。
  8. 如果配偶(客戶)的婚姻解散,則根據代孕協議出生的孩子的責任將分配給雙方(配偶)。
  9. 如果其中一名配偶(客戶)死亡,則根據代孕母親合同出生的孩子的責任由幸存者承擔。
  10. 如果配偶(顧客)均死亡,且其近親拒絕領養代孕母親生育的孩子,則可將該孩子轉移給代孕母親,如果被拒絕,則由國家照管。
  11. 將孩子以監護權的形式轉移給代孕母親或國家組織,不會終止其作為配偶(客戶)繼承人的權利。
  12.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簽訂代孕合同后,如果不使用輔助生殖方法和技術,則該合同無效。
  13. 在簽署代孕協議后,如果代孕媽媽自然懷孕,合同將終止,她將根據代孕協議支付客戶所花費的所有費用。